沖鋒衣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身高130cm以上沖鋒衣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件(條、套),其中2件(條、套)作為檢驗樣品,1件(條、套)作為備用樣品;身高130cm及以下的兒童沖鋒衣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6件(條、套),其中4件(條、套)作為檢驗樣品,2件(條、套)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18401-2010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GB31701-2015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GB/T 29862-2013 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
GB/T32614-2016 戶外運動服裝沖鋒衣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責任編輯:作者)